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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市域城鄉建設標準
1.城鎮建設用地規模
轉變城鎮空間發展模式,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各級城鎮依據人口規模和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嚴格控制城鎮建設用地規模。
2.中心城市建設標準
市域中心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內;
市域二級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應控制在100-110平方米之間;
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執行相應的國家技術規范。
3.重點鎮建設標準
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應控制在105平方米以內;
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模與標準應服務本鎮及周邊鄉鎮,按小城市的標準執行;
鎮區基礎設施建設與配套標準應按小城市的要求執行。
4.一般鎮建設標準
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應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內;
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模與標準滿足服務整個鎮域;
鎮區基礎設施建設與配套標準應滿足本鎮基本生產、生活要求。
5.農村建設規模與標準
人均建設用地面積應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
村莊建設應遵循集中緊湊布局、充分利用自然條件、充分結合村民生產生活方式、新舊村莊有機銜接和保持低山丘陵地域風貌特色的原則;
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指標按每千人1000-200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政府應對農村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給予財政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