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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條 住房政策
1.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建立實物與貨幣保障相結合,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以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為主的兩級政府保障性供應體系。
2.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加大中小戶型、中低價位住房供應,合理引導資源節約型住房消費和建設模式;重點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適當發展中高檔住宅,重視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建設。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對商品住宅套型面積及戶型比例的調控規定。
3.合理布局住房區位,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在大型居住區的建設中,將商品房及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廉租房合理安排,讓不同收入的市民都能享受到同樣的配套設施。
4.完善并適當超前布置居住區配套設施,加強居住區環境建設。
5.全面提升住房質量,積極推進住宅產業化。
6.通過新區建設及舊城改造并舉的方式有步驟地解決舊城居住環境較差、基礎設施不完備、城中村較多的問題。
第83條 保障性住房布局
保障性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政策性租賃住房等所組成。規劃要求保障性住房的年竣工量應達到上年度或當年湘潭中心城區住宅竣工總量的20%左右。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經濟適用住房的分布
經濟適用住房主要布局于以下區域:體育公園居住區、菊花塘居住區、書院路居住區、雙馬東居住區、板塘居住區、江麓居住區、火車站北居住區、萬樓北居住區等。
2.廉租房的分類建設。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1)解困廉租房:政府應在規劃期內逐年補貼安排廉租房,分散布局于各經濟適用房小區中;
(2)集宿房:根據工業小區用工數量,計算外來打工人員數量,在接近工業小區的居住用地上靈活安排集宿房。
3.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標準
(1)經濟適用房和解困廉租房建設除配套車位要求降低到同地區普通商品住房要求的二分之一外,其他要求均應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并應設置便利的公共交通線路;
(2)集宿房建設除教育類公共服務設施和配套車位不做強制規定外,其他建設要求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執行。
第84條 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布局原則
1.增強城市的適居性原則
重視滿足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基層網點建設,依照國家、省、市有關建設標準進行項目配置與布點,網點配置符合城市布局結構,根據市場服務半徑形成合理的服務網絡。
2.城市增長方向引導的原則
大型公共設施發展項目的區位選擇及其規模的確定,既要符合市場的需求,也要符合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
3.政府宏觀調控與市場彈性相結合原則
通過政府宏觀調控,建立符合城市總體公共利益的合理設施網絡,實現均衡分布、功能互補,同時也保證各片區公建設施用地安排的彈性選擇,有利于局部效益、效能的發揮。
4.保證城市安全和社會安定的原則
根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治安管理特殊需要,原則確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基層治安管理機構、交通管理機構和司法行政機構等治安機構、設施的用地和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