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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心城區園林綠地系統與景觀風貌規劃
第一節 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
第110條 規劃原則
1.因地制宜的原則
綠化建設優先選用本地樹種。
2.區域化布局的原則
構建融入區域綠地的城市綠地系統。
3.與城市結構和功能布局有機結合的原則
把構建綠地系統與城市用地特征、土壤地質條件、河流走向、城市功能組織、組團劃分以及公共服務中心等因素相結合,實現城市環境品質提升與居民日常方便使用的最佳結合。
4.生態保護的原則,對植被較好的山系、大型水體、生態濕地等生態敏感度較高地區實行重點保護,控制建設。
第111條 規劃目標
1.點、線、面相結合,形成“一心一帶兩環十園”的立體城市綠地系統。
2.合理布置城市公共綠地,結合城市景觀形象塑造,規劃建設合理、適宜和便民的城市休閑空間。
3.規劃建設沿高速公路、鐵路兩側的完整和連續的生產防護綠地和景觀通道。
第112條 園林綠地系統布局
1.風景名勝區及城市生態綠地
規劃保護風景名勝區昭山“生態綠心”,堅決制止非法建設和過度開發。規劃保留湘江以西河口鎮區與姜畬鎮區之間的高產良田區,作為中心城區開敞綠色空間。加強中心城區南面和東北部地區的山體綠化。規劃法華山森林公園、金霞山森林公園、桃園森林公園、仙女山森林公園等,改善城區整體生態環境。
規劃建設“一帶”,即42公里長的湘江兩岸生態經濟帶。
2.規劃指標:
規劃城市綠地總面積為1467公頃,占城市建設總用地面積的13.34%,人均綠地面積為13.34平方米,其中公共綠地面積為1132.0公頃,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為10.29平方米。
3.城市公共綠地
規劃城市公園10個,詳見附表9。
河西片區主要公園有:保留白石公園,改造擴建和平公園、雨湖公園,新建赤馬公園、楊梅洲公園。
河東片區主要公園有:保留菊花公園,新建紫竹公園、寶塔公園、湖湘公園、紅旗水庫濕地公園。
規劃街頭綠地: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和重要地段建設小公園或小游園。
規劃保留城市中的水渠、水塘和湖面,納入綠化用地。
4.城市生產防護綠地
規劃建設沿高速公路和鐵路兩側各50-100米防護綠帶。規劃沿專用鐵路線建設15-50米的防護林帶。
沿湘江兩岸規劃建設100-500米的綠化風光帶,規劃建設生態保護綠帶和森林公園,有效保護湘江水體。
保留現有苗圃基地,規劃設置若干城市苗圃。
第113條 城市綠線管理
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做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流、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114條 城市藍線管理
城市藍線主要包括湘江及其支流、城區內的若干水面等。
城市藍線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在城市藍線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經過批準的城市規劃。
在城市藍線內禁止開展違反城市藍線保護和控制要求的建設活動,禁止擅自填埋或占用城市藍線內水域,禁止進行影響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動,禁止擅自建設各類排污設施以及其它對城市水系保護構成破壞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