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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市域空間管制措施
第51條 市域空間管制措施
全市域空間劃分為中心城市重點發展區、城鎮密集適度發展區、開敞生態環境控制區和生態敏感保護區等四類。
1.中心城市重點發展區:該區主要為城市規劃區控制范圍,應加強各組團空間的整合,采取積極的規劃措施:增加交通靜態設施;塑造城市景觀空間,建立公共活動中心,規劃市民廣場、公共綠地及公園;引導社區經濟,制定優惠的經濟政策措施促進河西老城區經濟的振興與河東新城區的繁榮;保護城市歷史古跡和歷史街區,挖掘城市文化內涵,加快文明城市建設,提高全民素質。
2,城鎮密集適度發展區:該區主要為城市規劃區外圍沿滬昆高速、京珠高速等交通干線和沿107、320國道呈帶狀分布的城鎮區域。該區工業應適當集聚,控制城鎮群沿著交通干線無序蔓延,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3.開敞生態環境控制區:該區為城鎮之間的非建設用地,應保護成片農田,限制村莊農宅建設用地范圍,使開敞區能夠更好地承擔農業生產和城鎮之間的隔離功能。主要規劃措施:建立鄉鎮企業管理體系,指導鄉鎮企業的定性和選址;以生態理論為指導,促進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加強生態環境教育,提高村民的資源和環境保護意識;以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為核心,引導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向工業園區集聚。
4.生態敏感保護區:主要指湘江、漣水、涓水水體、濕地、規劃保留的自然山地、風景名勝區。應保持保護區的現狀土地使用性質,嚴格限制城鎮建設占用。鼓勵集體與個人造林育林。
(1)沿江生態環境保護地區主要管制措施:清除河流兩岸各類垃圾,禁止沿河傾倒垃圾,恢復自然植被景觀,防治水土流失;整治各類沿江工業,搬遷或改造污染工業,引入水生植被體系;定期監測河流水質,重點監控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和河流交匯處水質;加強港口碼頭區的環境建設。
(2)濕地緩丘生態保護區主要管制措施:建立自然植被保護區,發揮生態協調功能;劃定控制界限,避免生態環境破壞;增強對河網濕地環境的管理與保護;控制資源開采方式,規范資源開采權限,禁止濫采、濫砍、濫伐;自然保護區內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保護區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質量,已經造成損害的,限期治理。
(3)市域基本農田保護區主要管制措施:市域基本農田面積到2020年不少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指標,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予以長期嚴格保護,不得隨意征用或改作它用。禁止在保護區挖沙、取土、采石、采礦、建房、堆放固體廢棄物;禁止非農業開發建設;國家和城市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應經法定程序報批調整。
(4)礦產資源保護區主要管制措施:切實保護礦區地下礦藏和生態環境,加強礦產資源管理與地質環境的保護工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礦產資源規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破壞植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