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廉租住房后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規范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發改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令第162號)和《湘潭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市政府令第16號,XTCR-2009-00011),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后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廉租住房后續管理主要包括后續管理保障資金、物業管理和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內容。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本級廉租住房保障后續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本暫行辦法明確的職責,相互配合,積極支持。
第二章 后續管理
第五條 對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以下簡稱保障對象),限定一個家庭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六條 實物配租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房屋所有權歸屬于市人民政府,由市房產管理局代為登記并委托房產管理所負責管理。
(二)簽約和交接
1.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對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簽發《實物配租入住通知書》。
2.保障對象憑《實物配租入住通知書》與房產管理所簽訂《湘潭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載明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退出規定及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
3、房產管理所向簽約保障對象發放住房鑰匙,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保障對象應在房屋移交單上簽字確認。
(三)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