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365房產網9月11日訊 不久前,我通過中介與賣方達成協議,約定由我出價48萬元購買一處二手房。在網簽的存量房買賣契約上,房屋的價款為28萬元,房產部門對該套房產的估價為460462元,最終稅務部門出具了28萬元的房產發票,但仍按照評估價460462元為基數征收了相關稅費。
中介建議將總價做低到28萬元,認為可以少交部分稅款,但是事與愿違,由于房產的評估價為460462元,最終不但沒有少交稅,反而導致我將來再將房屋賣出時可能要多交稅,原因是稅務部門出具了28萬元的房產發票,將來賣出房屋時,在計算所得稅和營業稅的應納稅額時,我可以扣除的房屋買入價就是28萬元,而不是現在實際付出的48萬元。請問,我可以請求中介賠償損失嗎? 據購房者黃女士
現就你的問題答復如下:
房屋買賣對于每一個家庭來說都是重大事項。由于房屋總價高,在二手房買賣中,要交的稅款數額也比較大,因而,在二手房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做低房屋總價以逃稅的現象是相當普遍的。為此,房產交易和稅務部門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在二手房買賣中,對標的房屋進行估價,交易雙方網簽契約約定的房價和估價不一致時,取高計算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契稅等稅費。而稅務部門出具的房產發票是以網簽契約約定的房價為準的,這個房產發票價格也就是房產和稅務部門認可的房屋買入價,發票由買方取得并持有。
做低總價對買賣雙方都有風險,對于買方來說,將來再賣出該套房屋時,其持有的房產發票可以在計算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中依法扣除,因此,做低房屋總價會導致發票上的價格偏低,將來賣房時可以扣除的數額偏少,要交的稅款相應的就多;對于賣方來說,網簽備案的契約是房產和稅務部門認可的,效力比雙方私下約定的高,因此,如果做低總價,買方最后主張按做低后的價格,也就是網簽契約約定的價格進行交易,那么賣方就存在只能按做低后的總價賣出房屋的風險。
為了遏制二手房交易中的“陰陽合同”現象,今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協助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以實現騙貸和避稅,否則視情節輕重程度,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就你的情況來看,中介確實存在一定責任,可根據該管理辦法請求賠償,但買賣雙方同樣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