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中介要與買賣雙方簽訂書面協議預防發生糾紛
案例回放
陳先生想通過某地產公司買房,房地產經紀小吳帶陳先生考察了數十個樓盤,并在地產公司簽訂了《居間服務委托書》,留下了其身份證復印件。隨后陳先生在房地產經紀人員的帶領下看了《居間服務委托書》上所簽訂的物業,當場表示其非常滿意。簽合同當天,陳先生與業主見面了,陳先生借故說未帶定金改日再簽,便與地產公司失去了聯系。事后地產公司才發覺陳先生與業主已私下成交該物業。地產公司遂起訴至法院,法院判令陳先生賠償地產公司的傭金。
“作為房產經紀人,為一套房子帶十幾人次甚至幾十人次去看是很正常的,一趟一趟地跑,辛苦了半天客戶卻‘跳單’了,什么回報也沒有,這種辛酸誰能體會?”提到二手樓市場的“跳單”現象,大部分房產經紀人都是有苦難言。
我們通常所講的“跳單”,指的是需要購房的客戶通過中介公司獲悉相關信息后,買賣雙方跳過原先中介公司,私下達成買賣協議或者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不向原先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用的事件。在如今的二手房買賣中,“跳單”現象屢見不鮮。有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說,一個月中,因為“跳單”引起的傭金損失或是經紀糾紛不僅影響了正常工作的開展,而且耗費的精力無法用金錢估算。
為何“跳單”?房地產買賣中,買方、賣方、中介公司三方誠信守法是促使二手樓買賣成功的根本保證。在通常的消費過程中,我們或許會更多地關注中介公司是否設下“陷阱”,而作為消費者,為了逃避相關費用,在交易過程中同樣會想法設法跳單。
律師觀點
這個就是典型的消費者“跳單”案例。世華地產法律部分析認為,看樓前簽訂《居間服務委托書》,說明中介公司已經有了強烈的法律保障意識。《居間服務委托書》是對中介付出的勞動和服務的確認。建議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客戶確認書》,將業主姓名、物業名稱分別相應予以確認。根據《合同法》第426條的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為此,律師建議,在宣揚房地產中介誠信服務的今天,中介方在提升自身服務規范操作的同時,也不能對買賣雙方不守信的“跳單”行為聽之任之。為防止“跳單”,中介方要盡量與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從而獲得中介方促成雙方交易的有利證據,最大限度降低中介方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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