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房產網7月5日訊 近日湘潭365房產網編輯接到網友來電咨詢買二手房事宜,據其介紹,黃女士于今年3月份通過湘潭一房產中介與某房屋業主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書》,同時向業主交了2萬元定金,F因有人肯出更高的價錢購買該處房屋,業主跟中介說不愿把房子賣給我了。她的理由是,房子系她和姐姐共有,合同書里的出賣方是她姐姐,簽名也是她代姐姐簽的,上面沒有她本人的簽名,合同無效。她愿意將定金2萬元退還給我,但不肯雙倍返還,也不承擔違約責任。想咨詢下,這樣的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有效,現在是賣方反悔,能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湘潭365房產網官方律師: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黃女士和對方所簽訂的合同依法有效。如果對方明確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則可以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出臺了《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备鶕鲜鲆幎ǎS女士的請求完全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